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3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3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327號聲請人 翁美琪 代理人 陳怡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0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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