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1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佳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1年度執聲字第1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佳叡 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受刑人林佳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可作為證據。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的聲請合法正當,並審酌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僅兩件,刑度均不高,刑度減少之幅度有限,故不再另通知受刑人對本件表示意見,逕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余銘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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