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05號原告 蔡頌德 原告 蔡陳璧輝 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燕 律師原告與被告向榮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10,885元(即2,007,508+2,0033,77=4,010,88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