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72號聲請人 楊本泉 相對人 范尚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莊振明 於民國95年6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清償期限95年12月21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2,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上開借款屆清償期後,債務人莊振明仍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票及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霧峰│霧峰│坑口│73-605│旱│5,221.0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