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幸殷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12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 鄭香平 與被告呂幸殷之妻 徐湘蘋 前為同事,雙方因車禍理賠發生金錢糾紛,素來不睦。告訴人鄭香平於民國101年6月1日晚間11時許,駕駛其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被告呂幸殷及其胞弟 呂有承 位在新竹縣○○鎮○○路○○巷○弄○○號之住處,欲找徐湘蘋、被告呂幸殷等商談,嗣告訴人鄭香平與被告呂幸殷在上址發生爭執,詎被告呂幸殷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當場以石頭丟擲告訴人鄭香平所有之上揭自小客車,致該車引擎蓋、後側車身等處鈑金凹陷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鄭香平,因認被告呂幸殷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鄭香平告訴被告呂幸殷之毀損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鄭香平具狀撤回其對被告呂幸殷之刑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足稽(本院103年度易字第78號卷第41頁),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邱巧寧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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