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易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睿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6031號),本院認為不應適用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睿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102年6月11日19時44分許,沿新竹市○○路○段由南向北行駛,途經新竹市○○路○段與經國路口,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氣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自後撞擊同向前方停等紅燈由告訴人 周甄屏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告訴人周甄屏因而受有右前臂挫傷、雙側上臂瘀青等傷害,因認被告何睿紳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周甄屏告訴被告何睿紳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何睿紳已與告訴人周甄屏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周甄屏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查,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