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887號

原告 阮氏玉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訴狀未載明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是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公司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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