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735號

原告 林子傑

被告 林瑞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3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1,948元(計算式:23萬元+計息至起訴前一日民國113年3月2日之利息1,9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原告已繳2,430元,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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