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簡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5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梁丞薰
       林志剛
被   告  廖斗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7行關於「 張淑婷 」,應
更正為「廖斗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
依原告之聲請裁定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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