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裕鑫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昱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鼎紳 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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