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636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636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方士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20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顧公眾場所他人之感受,意圖供人觀覽而為使人心生厭惡之猥褻行為,造成目擊者心理上之驚嚇、不適與厭惡,亦敗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瀚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2086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3年7月26日9時56分許,在位於屏東縣○○鎮○○路00○00號之統一超商大鵬灣門市,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地點,褪去短褲裸露生殖器而公然猥褻,經該超商店長 劉月碧 制止無效後報警處理,為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劉月碧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監視器畫面擷圖在卷可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蔡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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