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66號原告喜提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曾聲請對被告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