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5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朝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朝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朝佑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朝佑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係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