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92號原告 張瑭微 被告 張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准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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