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 蕭碧雲 訴訟代理人 劉欣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理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及股東關係不存在,核屬財產權之性質,是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