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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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51號聲請人 陳麗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支票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15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張東元 │彰化第十信用合│103年4月30日│6,000元│0000000│││││作社總社│││││├──┼───────┼───────┼───────┼────────┼────────┼──┤│002│ 陳建華 │彰化第六信用合│103年6月30日│31,793元│0000000│││││作社營業部│││││├──┼───────┼───────┼───────┼────────┼────────┼──┤│003│ 鄭銘進 │芬園鄉農會│103年4月31日│5,900元│0000000││├──┼───────┼───────┼───────┼────────┼────────┼──┤│004│ 王志偉玉山商業銀行│103年4月31日│17,190元│891828│││││彰化分行│││││├──┼───────┼───────┼───────┼────────┼────────┼──┤│005│ 利錫章彰化中央路郵局│103年5月31日│2,300元│T0000000││├──┼───────┼───────┼───────┼────────┼────────┼──┤│006│ 賴戊郎 │大村鄉農會│103年4月30日│5,900元│FA0000000││├──┼───────┼───────┼───────┼────────┼────────┼──┤│007│ 張黃蝦 │竹塘鄉農會│103年5月26日│15,200元│AN0000000││├──┼───────┼───────┼───────┼────────┼────────┼──┤│008│游朝元│臺灣銀行員林│103年4月30日│9,500元│0000000│││││分行│││││├──┼───────┼───────┼───────┼────────┼────────┼──┤│009│ 王振來 │國 泰世華 商業銀│103年4月30日│32,000元│KN0000000│││││行員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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