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7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秉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秉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林秉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