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樓具保人乙○○
樓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乙○○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茲因受刑人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365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而其並無在監在押,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足認其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鄧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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