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53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謝武亨 即 謝錦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捌仟捌佰壹拾玖元,及暨其中本金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捌佰玖拾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謝武亨於民國93年12月02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07月18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358,819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