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82號上訴人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3月2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