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35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毒偵字第4760號、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1204號、95年度戒毒偵字第26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甲○○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下同)九十四年毒偵字第四七六0號、九十四年度核退毒偵字第一二0四(聲請書漏載)被告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及同署九十五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六六號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書漏載),均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六三公克、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聲請書誤載為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鑑定通知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七八公克、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聲請書誤載為九十四年五月五日)鑑定通知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五五公克、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鑑定通知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淨重零點零六公克、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聲請書誤載為九十四年五月五日)鑑定通知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煙一支(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七包(驗餘淨重六點六一四公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包(毛重一點零零六公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九十四年九月五日檢驗成績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八包(驗餘淨重九點二二四公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五月三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均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列為第一、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九十四年二月二修正公布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毒品共有⑴白粉一包、白粉一包、白粉一包、白粉二包、透明結晶七包、白色或無色透明結晶或結晶性粉末二包、透明結晶八包⑵海洛因煙一支:
(一)其中⑴白粉一包、白粉一包、白粉一包、白粉二包、透明結晶七包、白色或無色透明結晶或結晶性粉末二包、透明結晶八包部分,係被告丙○○及被告乙○○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時間,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地點為警查獲時所扣得,此部分扣案之白粉共五包,經鑑驗結果均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二點零二公克;透明結晶七包部分,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六點六三公克,經鑑驗取樣用罄零點零一六公克,驗餘淨重六點六一四公克;白色或無色透明結晶性粉末二包部分,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一點零零六公克;透明結晶八包部分,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九點二五公克,經鑑驗取樣用罄零點零二六公克,驗餘淨重九點二二四公克等情,有卷附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參,是上開扣案之⑴白粉一包、白粉一包、白粉一包、白粉二包、透明結晶七包、白色或無色透明結晶或結晶性粉末二包、透明結晶八包部分,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認檢察官此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至另扣案之⑵海洛因煙一支部分,聲請人雖於本件亦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惟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四十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上開扣案之海洛因煙一支,係被告丙○○於九十四年五月四日十五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路○○號皇朝旅社五0六號房內為警查獲時所扣得(原偵查案號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六0七號),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固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CH/2005/60078)一紙在卷可佐。惟被告該次為警查獲時,同時查獲有 李嘉貞 等人,而上開扣案之海洛因煙一支,係同時查獲之李嘉貞所持有,此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李嘉貞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四0五四號判決李嘉貞持有第一級毒品有罪,所持有之海洛因煙一支沒收銷燬,並經確定在案,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0一九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四0五四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影本各一件在卷可參,則上開扣案之海洛因煙一支既經本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四0五四號裁判時,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條前段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確定,自無由本院再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編號│被查獲之時間及│扣案之毒品│鑑定報告│備註│││地點││││├──┼───────┼───────┼─────────┼─────┤│一│九十四年八月二│第一級毒品海洛│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四│不起訴處分│││十八日上午十時│因一包(淨重零│年十一月十八日(聲│案號:臺灣│││五十分許、臺北│點六三公克)│請書誤載為九十四年│板橋地方法│││縣三重市○○街││八月二十八日)調科│院檢察署九│││一二六巷口││壹字第0六00一0│十四年度核│││││四八四號鑑定通知書│退毒偵字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一二0四號│││││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九十四年│││││偵字第四七六0號卷│度毒偵字第│││││第五十一頁)│四七六0號│├──┼───────┼───────┼─────────┼─────┤│二│九十四年五月四│第一級毒品海洛│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四│不起訴處分│││日下午十五時三│因一包(淨重零│年九月二十三日(聲│案號:臺灣│││十分許、臺北縣│點七八公克)│請書誤載為九十四年│板橋地方法│││新莊市○○路十││五月五日)調科壹字│院檢察署九│││三號皇朝旅社五││第00000000│十四年度核│││0六號房││一號鑑定通知書(臺│退毒偵字第│││││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二0四號│││││四年度核退毒偵字第│、九十四年│││││一二0三號卷第十四│度毒偵字第│││││頁、九十四年度毒偵│四七六0號│││││字第二六0九號卷第│、九十五年│││││四十頁)│度戒毒偵字││││││第二六六號│├──┼───────┼───────┼─────────┼─────┤│三│九十四年七月十│第一級毒品海洛│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四│不起訴處分│││八日下午十七時│因一包(淨重零│年九月二十二日調科│案號:臺灣│││五十分許、臺北│點五五公克)│壹字第0六00一0│板橋地方法│││縣三重市○○路││二五一號鑑定通知書│院九十五年│││與中正北路口││(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度戒毒偵字│││││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第二六六號│││││偵字第三九五二號卷││││││第五十一頁)││├──┼───────┼───────┼─────────┼─────┤│四│九十四年五月四│第一級毒品海洛│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四│不起訴處分│││日下午十五時三│因二包(淨重零│年九月二十二日(聲│案號:臺灣│││十分許、臺北縣│點零六公克)│請書誤載為九十四年│板橋地方法│││新莊市○○路十││五月五日)調科壹字│院檢察署九│││三號皇朝旅社五││第00000000│十四年度核│││0六號房││0號鑑定通知書(臺│退毒偵字第│││││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一二0四號│││││署九十四年度核退毒│、九十四年│││││偵字第一二0三號卷│度毒偵字第│││││第十八頁、九十四年│四七六0號│││││度毒偵字第二六0九│、九十五年│││││號卷第四十四頁)│度戒毒偵字││││││第二六六號│├──┼───────┼───────┼─────────┼─────┤│五│同上│第二級毒品甲基│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不起訴處分││││安非他命七包(│限公司九十四年六月│案號:同上││││驗餘淨重六點六│十五日濫用藥物檢驗│││││一四公克)│報告(報告編號:C││││││H/2005/60││││││077)(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六││││││0七號卷第二十頁、││││││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六0九號卷第四十││││││二頁)││├──┼───────┼───────┼─────────┼─────┤│六│九十四年七月十│第二級毒品甲基│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不起訴處分│││八日下午十七時│安非他命二包(│品管理局九十四年九│案號:臺灣│││五十分許、臺北│毛重一點零零六│月五日管檢字第0九│板橋地方法│││縣三重市○○路│公克)│00000000號│院檢察署九│││與中正北路口││檢驗成績書(臺灣板│十五年度戒│││││橋地方法院九十四年│毒偵字第二│││││度毒偵字第三九五二│六六號│││││號卷第五十頁)││├──┼───────┼───────┼─────────┼─────┤│七│九十四年四月十│第二級毒品甲基│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不起訴處分│││六日下午十七時│安非他命八包(│限公司九十四年五月│案號:同上│││許、臺北縣三重│驗餘淨重九點二│三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市○○路○段二│二四公克)│告(報告編號:CH││││一巷二八號二樓││/2005/405││││││6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核退毒偵字第一││││││0三三號卷第三十二││││││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