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 呂志雄 被告 王彥富
莫克
蘇柏恩
李禾翊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108年度原訴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郭于嘉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妙軒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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