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9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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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9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聲請人與屏東縣私立大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具狀更正債務人名稱為「 汪宗佑 即屏東縣私立大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