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9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聲請人與社團法人屏東縣地磨兒文化產業藝術協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社團法人屏東縣地磨兒文化產業藝術協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