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9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96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春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貳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春燕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2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26,
271元未給付,其中34,057元為消費款;88,61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108年度司促字第4961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春燕│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34,057元││4月26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