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3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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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2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23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兆峰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4070號、108年度偵字第21874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蔡榮澤法官蔡學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