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60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豪
康生緯上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38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文豪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康生緯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張文豪、康生緯均知悉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仍基於違規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犯意,分別為以下行為:
(一)張文豪於民國109年6月28日起,向不知情之 邱威宏 (另為不起訴處分)承租高雄市○○區○○街○○○號宏夾娃娃屋機台位置,擺設電子遊戲機「蜘蛛人」1台,並插電營業供不特定人把玩。把玩方式為以新臺幣(下同)10元換取彈珠5顆,利用彈簧彈射彈珠,視彈珠落入點,以電子感應連線3星、4星、5星給予分數,再給予彩票換取公仔或麥香奶茶50至100瓶,以此方式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二)康生緯自109年8月25日起,向邱威宏承租上址娃娃屋機台位置,擺設電子遊戲機「龍珠」1台,並插電營業供不特定人把玩。把玩方式為以10元,於機台內放置盒子內置乒乓球,夾盒子後依盒內掉出乒乓球數換取不同獎品,或改成直接夾乒乓球,球進碟子算中獎,任選公仔或麥香紅茶40瓶,以此方式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嗣於109年9月24日17時20分許,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張文豪、康生緯分別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邱威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職務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稽查選物販賣機檢查紀錄表、經濟部109年9月14日經商字第10900074670號函各1份、現場照片4張、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2條之規定論處,而構成同條例第22條所定之非法營業罪。被告2人分別於前述期間非法營業,然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行為本質上即含有反覆為之特質,足認其自始即基於反覆實施之犯意,應屬具有預定同種類行為將反覆實行之集合犯,均應包括而論以一罪。
四、審酌被告2人均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妨害主管機關對於電子遊戲場業之行政管理,所為實有不該;考量被告2人經營期間及所生危害程度,兼衡被告2人分別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經營規模、所擺放遊戲機台數量、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一)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電子遊戲機「蜘蛛人」之主機板1片為被告張文豪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且屬被告張文豪所有;而機臺內之現金60元(附表編號2)則係被告張文豪所獲取之財物,乃被告張文豪之犯罪所得,均據被告張文豪於偵訊時供述至明,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二)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電子遊戲機「龍珠」之主機板1片為被告康生緯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且屬被告康生緯所有;而機臺內之現金2010元(附表編號4)則係被告康生緯所獲取之財物,乃被告康生緯之犯罪所得,均據被告康生緯於偵訊時供述至明,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俐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論罪之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名稱及數量│所有人│├───┼───────────┼────┤│1│電子遊戲機「蜘蛛人」之│張文豪│││主機板1片││├───┼───────────┼────┤│2│電子遊戲機「蜘蛛人」機│張文豪│││台內之現金60元││├───┼───────────┼────┤│3│電子遊戲機「龍珠」之主│康生緯│││機板1片││├───┼───────────┼────┤│4│電子遊戲機「龍珠」機台│康生緯│││內之現金2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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