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9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940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林香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