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4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4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4016號債權人 艾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PAGALADRIANDELACRUZ( 亞德連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ACKNOWLEDGEMENTOFDEBIT之完整正確之中譯文(須載明:保證係依原文內容為詳實正確之翻譯,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經本院民國111年4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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