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即被告之父乙○○
號被告甲○○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並無逃亡之虞,而其所犯雖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然被告對於本案之過程大體上已交代清楚,又別無事證足認羈押被告有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之事證,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聲請人平日生活起居均由被告照顧扶養,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犯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映佐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