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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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上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2號原告 陳以晴 被告漢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呂燄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1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楊筑婷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