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670號上訴人 卓建鴻 被上訴人 廖意心 (原名 廖雪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670號請求返還支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陳映如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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