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8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捌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834號)
一、聲請人原名為「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更名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又蒙金管會核准與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以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合併後存續銀行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陳明。
二、緣相對人乙○○於民國83年間向聲請人共借款225萬元,並立相對人丁○○為連帶保證人。
三、惟後續並未依約如期繳款,相對人等尚欠聲請人818,25
9元及利息、違約金。經催討後仍未償還債務。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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