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41號聲請人 林國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61號裁定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0年10月5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4月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怡惠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0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03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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