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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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9號原告 王興團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興郁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與被告共有之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為24分之2,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4,764元(計算式:面積2,389.37㎡×公告土地現值17,200元/㎡×權利範圍2/24=3,424,763.66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