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 林雍欽 被告 黃紫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壢交簡字第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林姿秀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