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聲字第2號聲請人 謝宜真 被告 謝嘉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被告謝嘉偉因另案入監執行,已無羈押之原因,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4日撤銷羈押等情,有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406號裁定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即得為被告輔佐人之胞姐謝宜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理由,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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