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459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佳敦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債權人出具之帳務明細資料。
二、請釋明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利息至清償日止之依據為何?(按『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
三、請釋明違約金計算至清償日止之依據為何?(按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令規定:「㈠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㈡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約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⒈違約金應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及符合衡平原則。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⒋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新臺幣一千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元、400元及500元。㈢發卡機構之違約金收取方式與本令不符者,應於『100年3月31日』前完成調整。)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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