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8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815號聲請人 方仰忠 (即方 葉秀英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4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2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6月5日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周慈怡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110000002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