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87號聲請人 周詩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范煥堂附表:109年度除字第68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