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一五號
原告丁○○
戊○○○被告乙○○
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丙○○積欠戊○○○債務、被告丙○○自民國八十七年迄今之所有財產狀況資料等證明。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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