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031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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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03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031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王致雄 (原名:劉 瑞宏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叁仟叁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5月31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借款新臺幣48萬元(借款總額48萬元:其中一次動用為44萬元;透支額度為4萬元-最高不超過20萬元),此筆借款為一次撥貸44萬元,借款期間為93年5月31日至98年5月31日,利息以年利率8.88%固定計付,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現尚有227,35
6元未獲清償,爰本件清償日既已屆至,應即清償全部款項,此債務人既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與違約金。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5月31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聲請透支額度新臺幣4萬元(借款總額48萬元:其中一次動用為44萬元;透支額度為4萬元-最高不超過20萬元),此筆借款為透支額度循環動撥4萬元-最高不超過20萬元,借款期間為93年5月31日至98年5月31日,本行提供債務人最初額度為4萬元透支額度(該額度經轉換後之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已清償之借款金額且最高透支額度以20萬元為限),並約定利息每月結算一次滾入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16.88計付,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現尚有175,260元未獲清償。爰本件清償日既已屆至,應即清償全部款項,此債務人既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與違約金。
三、又債務人於民國93年5月31日向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8萬元,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9.99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4月4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94,546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另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30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借款新臺幣41萬元(借款總額41萬元:其中一次動用為40萬元;透支額度為1萬元-最高不超過20萬元),此筆借款為一次撥貸40萬元,借款期間為93年8月30日至100年8月30日,利息以年利率9.99%固定計付,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現尚有283,433元未獲清償。爰本件清償日既已屆至,應即清償全部款項,此債務人既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與違約金。
五、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30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聲請透支額度新臺幣1萬元(借款總額41萬元:其中一次動用為40萬元;透支額度為1萬元-最高不超過20萬元),此筆借款為透支額度循環動撥1萬元-最高不超過20萬元,借款期間為93年8月30日至100年8月30日,本行提供債務人最初額度為1萬元透支額度(該額度經轉換後之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已清償之借款金額且最高透支額度以20萬元為限),並約定利息每月結算一次滾入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16.8
8計付,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現尚有72,768元未獲清償。爰本件清償日既已屆至,應即清償全部款項,此債務人既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與違約金。
六、綜上所述,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031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致雄即劉│自民國96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8.88%│││227356│瑞宏│月5日起│││││元│││││├──┼───┼─────┼──────┼──────┼───────┤│002│新臺幣│王致雄即劉│自民國96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175260│瑞宏│月24日起│││││元│││││├──┼───┼─────┼──────┼──────┼───────┤│003│新臺幣│王致雄即劉│自民國96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15%│││94546│瑞宏│月5日起│││││元│││││├──┼───┼─────┼──────┼──────┼───────┤│004│新臺幣│王致雄即劉│自民國96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9.99%│││283433│瑞宏│月30日起│││││元│││││├──┼───┼─────┼──────┼──────┼───────┤│005│新臺幣│王致雄即劉│自民國96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72768│瑞宏│月24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致雄即劉│自民國96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7356│瑞宏│月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王致雄即劉│自民國96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5260│瑞宏│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王致雄即劉│自民國96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4546│瑞宏│月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王致雄即劉│自民國96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3433│瑞宏│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王致雄即劉│自民國96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2768│瑞宏│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