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1年再審字第1814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1年度再審字第1814號再審議聲請人 崔雲清 上列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者,應為駁回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及第3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議聲請人崔雲清(下稱聲請人)原任職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三處處長,因於任內違法失職,經監察院提案彈劾移送審議,經本會於83年10月14日以83年度鑑字第7455號議決,予以休職,期間壹年之懲戒處分在案。嗣聲請人先後多次聲請再審議,均經本會分別以無理由或不合法駁回其聲請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本會101年度再審字第1803號議決聲請再審議,請求撤銷該議決及83年度鑑字第7455號為懲戒處分之議決,另為不受懲戒之議決。經查聲請人再審議聲請所持理由,核與前此多次聲請再審議之理由無異,顯係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揆之首開規定,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8條第1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陳祐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黃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