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9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9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彭月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叁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零壹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叁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叁仟柒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