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9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9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張鈞富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洋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柒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手續費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