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萬萍萍 再審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陳勁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交上字第19號判決及中華民國
104年2月25日本院103年度交字第18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交上字第19號;及本院104年度交字第186號行政訴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之9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75條第2項規定,應專屬上級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亦即本件再審之訴應專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併管轄。茲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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