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40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政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韋銓 因101年度重訴字第24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4,7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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