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2人過失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就被告2人過失傷害部分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2人過失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就被告2人過失傷害部分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