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簡聲字第2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假扣押擔保金,依法須催告相對人於二十日內行使權利,但因相對人居住地址、戶籍不詳,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按依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北縣警海刑字第0950016127號函,該分局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三日十六時許派員按址前往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3樓查訪,經查相對人乙○○下樓應門,相對人確實居住於上址,是本件聲請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簡易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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