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小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岡小字第7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肆仟捌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
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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